商丘师范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和违纪处分的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期是指从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向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以下简称申诉,学生校内申诉表附后)。特殊情况可指定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意见表;
2、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3、其它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材料的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第二章有关要求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作出变更处理。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处理委员会变更原处理的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为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处理委员会变更原处理的决定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签收;通过申诉意见表所注明联系方式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告知申诉处理决定并在校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即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意愿,举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提出申诉人违规、违纪事实、证据、处分依据等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