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办法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6-08-24 10:08  

院行字〔2005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宗旨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长,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系主任,校医院院长,校学生会主席。

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人,由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秘书1人,由监察处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1年。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承办处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处理结论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根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受理学生申诉。

2.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相关问题提供意见和咨询,为推动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建议和方案。

3.与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各职能部门沟通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91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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