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运用和期限
第六条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其中一项给予处分。
第九条 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四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二、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有意包庇其它违纪行为的;
五、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六、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七、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八、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一、其处分期限为上一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规定期限之和。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办法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被处以罚款或者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编造、转发违法违规违纪的微信微博等,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犯有关规定,不听劝阻,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者带头罢课、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或者组建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非法网贷或者邪教组织,经教育,能够改正或转化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扰乱课堂、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事后有报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打架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进行经济补偿外,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双休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7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14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请假每天按8学时计算。
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照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5学时计算。
第二十五条 考核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商丘师范学院考试纪律》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得参加重考,可以申请重修;
二、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得参加重考,可以申请重修;本科生在毕业时,仍处在处分期内的,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指使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预谋的组织、策划集体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得参加重考,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十六条 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网络和通讯工具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声誉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及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擅入他人或公共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数据、信息存储等进行操作,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按《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次违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大功率电器、煤火炉、酒精炉或液化气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使用上述物品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损害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发泄个人不满情绪,从楼上乱扔酒瓶、饮料瓶等物品的。
八、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在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中弄虚作假的;
三、向学校提供个人及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骗取校方责任险、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
六、故意隐瞒个人重大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学期间被学校认定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
一、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公开发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根据教育部、学校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十条 结婚或者离婚的学生,影响或者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行为的;
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扔废品废物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广告信息的;
四、阻碍、抵制工作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的;
六、在实习期间,违犯学校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院系的名义进行盈利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
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后,若满足处分解除条件者,可按《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解除处分。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再次违纪处分期限期满后,表现良好的,所受处分按《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实施办法》规定,可申请一并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结业或退学的,处分自动解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评奖、评优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处分的决定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的程序:
一、准备材料。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内容包括学生违纪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附相关材料(学生检查、旁证材料、受害人材料等);
二、学院研究。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填写《商丘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申报表》(附件1),并告知违纪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有向学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校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研究并作出结论,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五个工作日以内由学生处处理;
三、学校审批。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负责印发,视具体情况决定公布范围;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附件2)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同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拒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依照相关程序把处分决定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理决定,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以及送达情况的有关笔录材料,报学生处存档备案。
第三十六条 牵涉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涉及到的学院会同学生处讨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申诉:
一、对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河南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说以上、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所说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商丘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申报表》(略)
附件2:《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