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字〔2008〕8号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建设,表彰和鼓励在学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设立“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特制定本办法,以表彰先进,树立榜样 。
第一条 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评选对象:商丘师范学院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在校生中各级学生干部(校 、院系学生会干部 、校团委 、院系团总支 、班委成员 、团支部成员 、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 、宿舍长 、组长等)。
第二条 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评定范围: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在校学生,除一年级新生(含专升本第一年)和已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者不再参评,其他学生干部均可以参评。
第三条 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评定人数和标准: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评定人数按可评选范围学生人数的2%进行评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700元。
第四条 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
2.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解决同学在学习、生活中的问题,善于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绩显著;
3.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正确处理干部之间、干部和同学之间的关系;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严格管理,受到多数同学拥护;
4.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作风正派,工作作风扎实,不弄虚作假;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学习勤奋刻苦,专业思想牢固。
第五条 属下列范围之一者,不能参与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定: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本学年内受过党纪、团纪、政纪、法纪和校纪处分或受过通报批评者;
3.本学年必修课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低于良好或考试、考查单科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4.综合考核成绩良好以下者;
5.体育锻炼不达标者;
6.因其它原因,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认为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六条 评定办法:
1.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每学年在总结鉴定的基础上评定一次。按照学校布置的评定时间和名额等额评定。
2.评定工作在各院系党总支的领导下,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政治辅导员具体组织评选。
3.按照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评定条件,依据综合考核积分,经各院系审定、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七条 评定程序:
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处根据学校各类奖、助学金等评定工作的时间安排,同时依据各院系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人数测算出具体评选人数,将评定指标下达到各院系;
2.各院系按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等额评选并在院系内公示;对在校、院系团组织、学生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等组织担任工作的干部同学,要重视其所在组织的意见,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及《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评审表》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受理各院系推荐的材料,并进行审核。
第八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学校在研究通过各院系推荐的名单后,将获奖人员名单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
第九条 对在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者当年和下年度的参评资格;核减该单位当年指标,并在院系学生工作量化管理考核中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生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