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字〔2007〕138号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励机制,创建优良学风,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立“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制定本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
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范围
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除一年级新生(含专升本第一年)不能参评外,其他学生均可以申请评定。
第三条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人数和标准
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人数按评选范围学生人数的10%进行评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四条 申请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和各项公益性劳动,讲究卫生,爱护环境,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体健康;
5.勤奋学习,勇于进取,能较熟练掌握本专业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异。
第五条 属下列范围的学生,不能参与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3.学习期间必修课考试课程成绩低于良好者;
4.考查课程成绩达不到优良者;
5.综合考核成绩良好以下者;
6.体育锻炼不达标者;
7.因其它原因,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认为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六条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的确定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有条件,且无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内容之一者,按学校分配名额,依据学习成绩的高低等额评定。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商丘师范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审核各院系的评定工作;各院系同时成立“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奖、助学金的初审、评定工作。
第八条 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布置评定工作,同时依据各院系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人数测算出具体评选参数,将指标下达到各院系。
2.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个人申请;
3.各院系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在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请后,在年级、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等额评选并在院系内公示,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及《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各院系推荐的材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研究通过后,统一填写《获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备案。
第九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在研究通过各院系推荐的材料后,将学校的评定办法、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对在商丘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者当年和下年度的申请资格;核减该单位当年指标,并在院系学生工作量化管理考核中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丘师范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生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丘师范学院奖学金试行办法》等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