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字〔2007〕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就业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生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机构为商丘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相应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院、系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讨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审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及时向省就业办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
3.加强与用人单位和地方人事部门的联系,开拓就业市场,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4.收集、整理并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会和其它招聘会。
5.负责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的指导和咨询。
6.按照省就业办的要求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7.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维护就业网站,不断完善就业信息网的服务功能,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8.负责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编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负责管理和寄发毕业生档案。
9.负责处理毕业生改派及其它遗留问题。
10.开展与毕业生有关的调查研究和用人单位的走访工作。
11.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总结。
12.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的主要职责:
1.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院、系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2.根据学校的有关安排,制定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3.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生源的统计和毕业生资格审查。
4.了解和掌握本院、系毕业生的思想情况,进行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5.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组织和指导毕业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商丘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6.接待来访的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7.组织本院、系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其它招聘会。
8.负责本院、系的毕业生鉴定工作。
9.负责本院、系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审核无误后统一交到招生就业办公室。
10.根据有关规定和就业工作程序,办理本院、系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手续,完成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11.对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时上报。
12.为全校性的大型就业活动提供协助。
第四章 就业方针与原则
第九条 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照顾一般、面向基层、充实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十条 就业工作的开展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强化服务意识,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十一条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行业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第五章 就业政策与规定
第十二条 允许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就业、跨行业就业。
第十三条 鼓励毕业生到艰苦行业、基层基础教育及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十四条 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接收手续齐全的毕业生,可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
第十五条 到省内外民营、私营企业就业的毕业生,需在协议书上加盖县级以上人才交流部门公章,方可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十六条 凡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应使用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正规劳动合同,《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
第十七条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应提供由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有接受单位,但暂不能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接受函,《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
第十八条 自主创业、从事自由职业或仅有用人单位接收函的毕业生属于灵活方式就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可申请档案及户口留校,期限为两年,也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档案及户口。
第六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1、学校审核毕业生生源资格,向省就业办报送毕业生生源信息。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多种渠道落实就业单位,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学校审核有关手续,依据协议书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上报省就业办。
4、学校执行由省就业办审核批准的毕业生就业方案,代发由省就业办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5、毕业生离校后,持《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报到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省就业办的安排统一部署。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招聘和推荐工作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七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二十二条 就业指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掌握就业技巧和方法,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四条 就业指导工作要贯穿学生教育的全过程,所有在校生都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就业指导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筹安排各院、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鉴定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八章 派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由省就业办审核签发。
第二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自谋职业。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条 毕业生派遣结束后,如遇特殊情况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调整改派,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须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省就业办审批后方能办理改派手续。 申请改派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生个人要求改派的申请及院、系的意见;
2.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接收单位的放行函;
4.新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
5.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一条 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就业办,不再负责其就业。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其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九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秉公办事。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就业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利用职权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学校纪检部门将严肃查处;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考核
按“商丘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奖励
1.学校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院、系考核内容。对在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院、系,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鼓励全校教职工关心、支持和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在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和教职工,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在实习中表现突出的毕业生,将给予一定的宣传和表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