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商丘师范学院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商丘市,学校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05年创办的“归德府中学堂”。历经商丘师范学校、商丘师范学校大专班、商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阶段,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商丘师范学院,是河南省直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学校以“应天归德、智圆行方”为校训,大力弘扬“学以求真、行尚笃信”的校风,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应用技术创新能力,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质量高、应用技术研发有优势、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文化传承创新有特色的地方性、国际化、开放式、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商丘师范学院。学校简称:商丘师院。
学校英文译名: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学校英文缩写SQNU。
第二条 学校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拥有平原路和文化路两个校区,法定注册地:商丘市平原中路55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和法定注册地。
第三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本科高等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可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国家财政性资助、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的人事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七)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九)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二)按学校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和院(系)选修课程;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着力培养学生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和行为习惯。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需经相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需要设立院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注重向一线教师倾斜的用人导向,合理确定各支队伍的相互关系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支持教师获取“双师”资格证;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制、定岗位,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逐步实现由规范化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和奖惩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岗位聘期任务或年度任务者,给予约束惩戒,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及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享有学术自由,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和爱护学校声誉;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先进文化;
(五)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促进教职员工个人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维护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老干部工作,维护老干部的权益,充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的民主党派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和团体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中层正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商丘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凡与学校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按规定应保密的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对重大事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审议决策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商丘师范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和理事会。合作发展联盟和理事会根据学校授权和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三条 商丘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四十五条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本着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在经批准的控制范围内设立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各类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的设立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开展合作关系、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商丘师范学院”是唯一对外法人主体。凡是需要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合作事项,应在决策前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人批准和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二级机构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第六章 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所)。各类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意见,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论证,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学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章程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设立分工会委员会。
教代会和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总支和学校工会领导下工作,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校级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七章 校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六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商丘师范学院及其前身。
(一)本科、专科、中师、中学的毕业生、肄业生、函授大学本、专科生、进修班、培训班学员;
(二)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机构。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学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使用办学资金,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接受上级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做好服务。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校训为“应天归德、智圆行方”。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师”字变形图案,外环上方有集郭沫若字体而成的校名“商丘师范学院”字样;外环下方是“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的商丘师范学院的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集郭沫若字体而成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商丘师范学院校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并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