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字〔2006〕143号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被录取的外国留学生,需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和《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商丘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留学生到校报到和注册时,需向学校一次性交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书杂费和公寓押金等费用,如遇特殊情况,住宿费可按学期交纳,逾期交纳需付5%滞纳金。
第三条 留学生入学后,应按学院规定进行体检和办理居留许可;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留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学生证作为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有效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涂抹或转借他人。学生证应在毕业或学习结束前交回国际教育学院。
二、考勤
第六条 留学生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先请假;
第七条 因病请假须由学校医院或其他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除急诊外,因病就诊缺课均应事先请假。请病假三天以内,可持病假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请假;请五天以上的病假,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由分管副院长签字方可允许。
第八条 因事请假应事先写出请假条,经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签字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临时口头请假。请假五天以上者,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凡未经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旷课)达到所修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视为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条 一学期因病、事假累计达八周者,应予休学。因病、事假不能坚持学并提出申请者,可以休学。休学期限最多一年。凡到期不能复学者,以自动退学论处;
第十一条 留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规定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放假。各国的节日学校不放假。
第十二条 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学校将根据旷课时数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和“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分制。就读本科专业的留学生可以免修外语课、修德育课和政治理论课。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留学生管理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按补考成绩记分。
第十六条 平时学习成绩可作为学期和学年成绩评定的参考,但所占比例不超过总评成绩的20%。
第十七条 语言生、进修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否则,只开具学习证明。学历生学完规定的课程、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否则,只发给结业证书。
四、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2.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十九条 凡中途退学或转学者,可发给学习证明,证明书注明学习期限 。
五、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奖励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评选优秀留学生、设置奖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学习成绩、考勤、遵纪守法情况、参加学校活动情况等条件,按学期或学年评选奖学金。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10%。一等奖奖金500元人民币,二等奖奖金300元人民币,三等奖奖金200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无故旷课,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有其它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改进者,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能改正者,勒令退学。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接受完我司法机关的处罚后,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六、结业与毕业
第二十五条 各类留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位管理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进修、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结业、毕业、退学的留学生应于10天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被勒令退学、开除的留学生应于5天内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