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院行字〔2017〕180 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按学分毕业、按绩点授学位”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二)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
(三)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
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全部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由于第五条第2 款、第3 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分后至规定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三)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前10%且综合表现优异者。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时,到会委员须达全体委员的2/3 以上,到会委员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后,如果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取得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以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除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外,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必须修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经开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颁发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都不能获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除按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执行外,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施行。没有实行完全学分制的本科生适用《商丘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行字〔2015〕105 号)。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7 年9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