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7-09-21 15:51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关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国家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可以分为2-3档。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优先给予条件:

)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的学生;

)孤残学生;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五)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家庭学生;

)享受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不予审批情况:

)上学年学生综合考评成绩和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后20%者,原则上不予审批;若符合第五条优先给予条件,可由学生提出申请,由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处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者,在处分期限内原则上不予审批。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对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初审、评定工作。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依据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各学院评定指标。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照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并审核。辅导员负责组建班级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各班班委、寝室长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能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审期间学生个人需首先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含助学金申请书、申请审批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它相应证明材料)提交至本班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应首先对所提交学生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后,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助学金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需结合困难认定的困难档次确定申请学生预获得助学金的档次,各班不得在班级内进行公选。评议结果需在班级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班级评议小组将本班助学金初选名单报送至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复审后,学院助学金初审名单需在本学院网站进行网上公示和学院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学院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需按学校分配的指标等额评定,经学院内公示后向学校推荐初步人选,并报送《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进一步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的批复后,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十一学生在受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因故退学、转学、休学、出国、保留学籍等情况,学校有权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

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以及教师、学生的举报和监督。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量化管理考核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量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各学院须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质询专线及专门邮箱,及时调查反馈学生或老师反映的问题,对于查实的问题立行立改;对于涉及到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学校接受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相关问题举报电话:0370-3126817,邮箱:sqsyxszz@163.com

  十三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国家助学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