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各商业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发放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河南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宣传部、教务处、校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学生处会同财务处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设立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办公设备和经费开支问题,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由财务处负责落实。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和开行河南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负责在开行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相关工作;
4.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校内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在校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同时进行网上报名,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3.督促本学院贷款到期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督促贷款未到期学生的年度付息工作,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4.认真做好本学院应届借款毕业生的提前还款和毕业确认工作;
5.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组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每年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学校在全体在校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认真组织好每年度的“诚信校园行”系列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毕业就业教育及助学贷款受理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诚信氛围。
第九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违约、逾期、征信等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诚实守信;
5.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交纳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
7.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份及时布置学生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学校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计划贷款学生名单和贷款额度,将本学院贷款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上报省资助中心。
第六章 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 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2.贷款期限。高校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 5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 13 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3.贷款利率。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 12 月 21 日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对学生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统计汇总上报校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由各学院组织申请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河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借款学生承诺书;
(3)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各学院组织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个人在线服务系统内填报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和网上信息按要求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资助中心和开行河南分行进行审批。
第七章 合同签定与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开行河南分行的审批结果,由各学院组织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需在每份“合同”上签字、摁手印。经审核无误,学校盖章后的《借款合同》一份交给借款学生,两份交给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汇总后将其中一份提交开行河南分行),一份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
第十七条 省资助中心在审查、汇总《借款合同》后报开行河南分行审批,分行审批后将高校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至省资助中心的助学贷款专户。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省资助中心发放的助学贷款资金后,由财务处扣除贷款学生的学住费,剩余资金发放至借款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八章 贷款计息、贴息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资助中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升学后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开行河南分行审批,批准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2015 年以前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5 年(含) 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须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章 贷款回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有还款能力的借款毕业生进行提前还款,为未还款的借款毕业生办理毕业确认,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需建立借款学生档案,教育、指导、监督借款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违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须明确专人负责催收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与学院学生工作量化考核挂钩。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包括:
1.由各学院指定专人定期电话与未还款借款学生跟踪联系,并在助学贷款系统内登记联系结果;
2. 各学院利用寒暑假期组织人员全面走访未还款借款毕业生。
第二十七条 完成省资助中心和开行河南分行要求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仅限于校园地助学贷款,不包含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行河南分行、省资助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