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2017-09-21 15:29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校园,健全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确保我校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殊困难救助,是指学生由于突发性天灾、事故、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事件,致使基本生活无法维持,学校采取发放救助资金的方式进行资助,用以解决其当前生存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特殊救助应当遵循学校主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特殊困难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审核和督促工作。财务处、各学院以及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我校学生特殊困难救助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特殊困难学生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同时对申请救助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特殊困难学生的审核、审批以及安排救助资金,并做好发放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我校特殊困难学生救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

第八条 宣传部负责我校特殊困难学生救助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使学生安心学习,并扩大我校在社会上的影响。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九条 我校拥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性灾祸和困难,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灾害导致受害学生家庭住房、财产、耕地等发生严重损失,失去生活来源且基本生活不能保障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事故导致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因治疗需要使家庭产生重大经济负担,从而影响学生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况。

第四章 救助标准及方式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上报学生情况,制定救助方案,经校领导研究,批准后,进行救助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采取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原则上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五章 申请及发放流程

第十三条 遭遇突发灾祸事件后,申请救助学生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详细描述家庭遭遇突发灾祸事件以及家庭受灾情况证明;

(二)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事故,需由卫生部门提供病情诊断书、病历材料和医疗收据清单等;

(三)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特殊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学生申请后,应至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诊疗所在医院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证明材料随《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特殊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院上报材料后,根据申请救助学生的受灾或疾病情况和学院意见制定救助方案,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方案经校领导审批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特殊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协同财务处进行救助资金的发放。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来源

第十七条 救助资金来源于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中安排的特殊困难补助专项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等。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以现金形式下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救助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相关学院要加强对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救助。严禁虚报、挪用、截留、再分配等情况,并接受我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的,由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骗取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受救助学生不因享受此项特殊困难资助而失去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有关学生特殊困难资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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