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维持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学生需缴纳的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的,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的学生;
2、孤残学生,且直系亲属无资助能力;
3、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4、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5、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家庭学生;
6、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7、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其学杂费的;
9、因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导致家庭陷入特别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基本满足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学生需缴纳的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要成立由负责困难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会主要干部参加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在学院中以班级为单位,以班主任任组长,班级委员、寝室长和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本班人数的10%)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校所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上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
3、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评议认定的学生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各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资格复查应主要采取学生校园一卡通消费情况等数据分析及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深入直观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却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造成的偏差。如发现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学院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