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6-08-23 08:41  

院行字〔2014〕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豫发〔2012〕167号)精神,为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做到激励约束并重,进一步完善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数额以河南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每年联合下发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与超额分担情况的通报为准。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促进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比例及具体用途

(一)奖励资金的30%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交通、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奖励资金的20%用于对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奖励;

(三)奖励资金的20%用于学校组织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四)奖励资金的10%用于弥补学生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五)奖励资金的20%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它支出;

(六)每年国家助学贷款考核不合格的学院,不享受奖励资金。

第二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内容包括:领导重视、人员设备配置、日常工作(校级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到会情况、短信或飞信回复、材料上报、工作质量、档案管理等)、欠息违约率、本金违约率等,考核成绩与奖励资金直接挂钩。

第六条 学院年度本息违约率小于7%可参与奖励资金的分配,违约率大于等于7%将不参与奖励资金的分配。

第七条 根据考核成绩,奖励各学院的资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励金额依据当年学校获得的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计算。

第三章 使用与监督

第八条 奖励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校财务处负责专账核算。奖励资金的使用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照相关财务制度逐级审批。

第九条 各学院的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促进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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