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奖励办法
2016-08-23 08:38  

院行字〔2007〕45号

国家助学贷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为了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各院系把好事做实做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学校每学年度对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宣传教育、上报材料、学生信息及学籍异动上报等)考核和工作结果(完成学校规定贷款情况、与毕业贷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本息违约率等)考核两部分。

第二条 考核标准参考《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和《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进行。

第三条 考核程序: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在每年贷款工作结束后,写出本年度贷款工作总结(总结包括贷款工作情况、诚信教育宣传情况、贷款人数、学生还款情况、贷款毕业生就业情况、与贷款学生联系情况等),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结合学贷中心的工作记录、农行还贷记录、学生本息违约率及省教贷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结果等,得出各院系当年度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得分与排名。

第四条 根据考核得分与排名,分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学校对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00、4000、3000元的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工作组成员),并在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测评中加分;对排在后三名的单位,在全校通报批评,并在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测评中扣分;对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其情节,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

第五条 本办法从2006-2007学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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