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09-18 16:23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完全学分制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全面推进学分制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应缴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体检复查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有效期内,新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入伍高校新生或委托他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来我校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由新生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转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三)因创新创业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4年。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期缴清学费等款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不按期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或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学生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进行注册。

第二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  学生请病、事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请假超过一周者,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学生请假手续需由学院办公室存档备查。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学校集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请假每天按8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九条  学生一个学期请假1个月以上或累计请假达上课时间的1/3(以校历为准)以上者,应令其休学,随下一年级重修。

某一门课程请假或缺课时数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对待,依照《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应征入伍和休学从事创业学生参照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各种教育教学训练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三条  课程最终成绩采用相对成绩记载,相对成绩分为百分制、十级、五级和两级四种,并用成绩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习努力程度。各级比例及对应取得绩点如下表所示:

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以下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比例

20%左右

35%左右

35%左右

10%左右

成绩

A+

A

A-

B+

B

B-

C+

C

D

F

绩点

4.3

4.0

3.7

3.3

3.0

2.7

2.3

2.0

1.0

0

比例

20%左右

35%左右

35%左右

10%左右

成绩

100-90

89-80

79-70

及格

69-60

不及格

60以下

绩点

4.5

3.5

2.5

1.5

0

比例

20%左右

35%左右

35%左右

10%左右

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绩点

3.0

0

注:各段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5%以内上下浮动。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折算方法。

(一)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的学分绩点折算方法。60分以下成绩绩点为0,60分以上学分绩点折算方法如下:

学分绩点 =(课程成绩-50)/1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数×课程的绩点数

2.累计学分绩点=某一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代表学生某一阶段某个时期乃至全学程的学习质量与水平,是随着学生学习状况不断发生变化的动态数值。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继续、奖学金发放、辅修专业选读、提前毕业、学位授予、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按照《商丘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院行字〔2015〕8号)执行。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不少于4学分,直接计入总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因患有疾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本人可持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经体育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修读体育保健课程,并根据出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该课程按70分记录成绩并折算绩点。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作弊、违纪或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参加重考,并依照《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进行重修。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正考)不及格者,可以参加重考,重考不收费,分数达到或超过60分者,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折合相应绩点。未按要求参加重考或者重考不及格者,应重修该课程。任选课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考,可以重修该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

学生最后一个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毕业前安排一次重考。重考不合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业年限。

第十九条  记录成绩时,初考(正考)成绩、重考成绩、重修成绩都要记载,对于通过重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管理系统予以标注。

第四章  课程选修、免修、补修、免听、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条  课程的选修。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要求,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多少学分,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导师的意见,由本人自主决定,但原则上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对于两次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给予书面警示。

(二)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三)对于需要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如大学英语、体育等),应连续修读。

(四)对学校开出的教学内容深浅程度不同的部分必修课程(如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等),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难度高的课程,不能选修比教学计划规定难度低的课程。

(五)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参与并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六)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七)除特殊专业外,若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少于3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

(八)若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免修。

(一)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阶段原专业已经修读并经考核合格的同类课程,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学校已经修读并经考核合格的同类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二)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课程,已在主修专业修过,可以申请免修。

(三)入校后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员复学后,可免修军事理论和军事训练课程。

学生选课后,对于所选课程中符合免修规定的,允许在规定时段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其成绩按70分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同意后,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并将课程学习成绩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核。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补修。专升本、校内转专业以及从外校转入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凡应修读而未修读的必修课及限选课必须补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免听。学生课程选定后,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一)免听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考核同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免听课程可全部或部分免听,但必须参加期末考核、阶段考核及实践环节的教学,并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

(二)通识必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等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重修。

(一)课程初次考核(正考)不及格且重考成绩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考试作弊、违纪或缺考者,不得参加重考,可以申请重修。

(二)同一门课程学生可以多次重修。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仍可以申请该课程重修。同一门课程的不同考核成绩均须在成绩档案作如实记录,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作为最终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三)重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初2周内到开课学院办理重修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允许重修。

(四)重修需按学校规定缴费。

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学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复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以正考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可以申请重修。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原则上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1/3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三)因患病、创业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且不服从学校安排,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填写《商丘师范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从事创业的学生最长可休学4年。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需要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权利和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校下发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报到注册。

(三)取消学籍及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退学是指因个人原因或违犯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因病第二次休学,复学后不能坚持学习或完成学业。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手续办理

(一)学生本人或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

(二)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近亲属领回。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须提交证明材料),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或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校继续学习者。

(三)学校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转学无法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要求在校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拟转入学院进行考核同意并签署同意转入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申请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处初审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集体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转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申请转入省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在征得河南省教育厅、转入高校及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由省内其他高校或省外高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五)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必须在校学习满一个学期方可提出转学申请。学校不办理校内或校外借读手续。

(六)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办理有关手续。转专业手续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办理;转学受理时间安排在每年的11月20日至30日。

(七)因身体原因转学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

(八)申请从我校转出的学生,必须按原录取批次规定的收费标准交清学费,否则不予批准。

(九)所有转专业、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统一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中外合作办学、体育单独招生等不允许跨录取类别转入普通二本专业。

(四)跨科类的。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学生转入非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所对应专业的。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八)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章  第二专业与双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

(一)修满了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二)申请修读前,德智体全面发展,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第三十九条  要求修读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备案方能修读。

第四十条  第二专业各类证书和第二学位。

(一)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须按标准缴纳修读费用。

(二)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获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公共必修课及与第一专业相同的课程不再重复修读,可计学分) 方可取得第二专业合格证书。

(三)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同意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四)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达到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可取得第二专业合格证书。

(五)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生,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修满30学分及其以上者,可获得第二专业结业证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德、智、体合格,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学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国家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商丘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取得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25%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一)凡申请结业处理的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重考机会,重考成绩合格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满一年,可以凭所在实习单位出具的与专业相关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进行论文写作,经评审、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提前毕业与推迟毕业

第四十六条  提前毕业。

(一)学生提前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毕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学制5年的不得少于4年)。

(二)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提前就业或继续修读副(辅)修专业本科课程。

第四十七条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一)在规定基本学制四年或五年,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经重考、重修仍未达到毕业所需最低学分和学位授予绩点者。

(二)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本科课程学分的。

(三)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须在每年学校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有关手续办理。

(四)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离校、出国和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等分别交回有关部门注销。

第五十四条  在籍学生要求出国学习,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己被获准出国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本校学籍,可准予为其保留学籍2年。超过2年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其学籍即被取消。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为在校学满一学年及其以上且通过课程考试的出国学习申请者出具学习证明或成绩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按照《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实施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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