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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章程
2018-11-12 15:48  

商丘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商丘师范学院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商丘市,学校的前身追溯到1945年成立的河南省立商丘师范学校,办学文脉传承于1905年创办的“归德府中学堂”。历经商丘师范学校、商丘师范学校大专班、商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阶段,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商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商丘教育学院、商丘师范学校合并升格为商丘师范学院。

学校传承应天书院千年古韵,以“应天归德 智圆行方”为校训,大力弘扬“学以求真、行尚笃信”的校风,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遵循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应用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具有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商丘师范学院。学校简称:商丘师院。

学校英文译名: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学校英文缩写SQNU。

第二条 学校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拥有梁园(平原路)和睢阳(文化路)两个校区,法定注册地:商丘市平原中路55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和法定注册地。

第三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可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类型、结构,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国家财政性资助、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二)按学校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和院(系)选修课程;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符合相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修德践行,完善人格,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着力培养学生珍爱生命、尊重人权、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和行为习惯。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注重向一线教师倾斜的用人导向,合理确定各支队伍的相互关系和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鼓励、支持教师获取“双师”资格证;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制、定岗位,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逐步实现由规范化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和奖惩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岗位聘期任务或年度任务者,给予约束惩戒,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及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享有学术自由,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三)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促进教职员工个人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维护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监察专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主任、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工会主席、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凡与学校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按规定应保密的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商丘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自然科学学部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部委员会、体音美学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章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审议决策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负责学位的评定、审议和授予等事项。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代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四十条 商丘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四十二条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各学院根据需要设立院级学生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开展合作关系、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商丘师范学院”是唯一对外法人主体。凡是需要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合作事项,应在决策前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人批准和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二级机构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第六章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所)。各类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意见,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论证,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院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本学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章程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设立分工会委员会。

教代会和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校工会领导下工作,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独立建制的校级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七章 校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五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商丘师范学院及其前身的:

(一)本科、专科、中师、中学的毕业生、肄业生、函授大学本、专科生、进修班、培训班学员;

(二)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机构。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学基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合理使用办学资金,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接受上级部门检查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志物和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用于商业等用途。学校对教职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享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做好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训为“应天归德、智圆行方”。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师”字变形图案,外环上方有集郭沫若字体而成的校名“商丘师范学院”字样;外环下方是“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的商丘师范学院的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集郭沫若字体而成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商丘师范学院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4月8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商丘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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