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
商丘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10-30 08:58  

 

院行字〔2017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学术委员会建设,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独立、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相关规定以及行政权与学术权相对分离的原则,适应商丘师范学院转型发展的要求,特对《商丘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院行字[2011]124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 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科研转型、校企合作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 27-31 名单数委员构成, 一般由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组成, 并应当有不低于 1/5 比例的青年委员(40 岁及以下)。体音美等学科与新兴学科的委员,可以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处)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 1/2。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师德高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研究成果。

(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满足一定的教学科研业绩条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教学科研业绩至少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2)主持过学校规定的相当于省级级别的横向课题;

(3)作为第一责任人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4)推广的应用技术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在学校规定的 B 类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6)在学校规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

(7)主持过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8)省厅级教学科研团队与平台负责人;

(9)省厅级高层次人才称号的获得者;

(10)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协作意识与履职能力,有参与学术议事、学术管理的意愿,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经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民主、协商、推荐和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首先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然后召开学校教授、博士代表大会,由教授、博士代表大会选举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特邀委员。特邀委员可由校长或者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其学术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发放聘任证书。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常务副主任委员 1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由常务副主任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委员会以及学风建设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和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与体音美三个学部委员会。 三个专门委员会和三个学部委员会在一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作。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学术造诣高的委员组成。 各学院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5-9 人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 学部学术委员会以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工作范围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名。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副秘书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一条 学校专门拨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 并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二)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实施监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同样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 条对学校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计划;

(六)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部委员会职责;

(九)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 条对学校以下事项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

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与认定;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学校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相应政策;

(二)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 科研经费的安排、 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 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 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 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或者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党委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章程(院行字[2011]124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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