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
商丘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16-08-24 09:48  

院行字〔2012〕19号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活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改进学术风气,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草稿)》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商丘师范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2.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把握学术动态,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详细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他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6.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或社会公布。

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请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和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校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第六条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七条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在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各学院(部)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九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投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校学术委员会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当事人如对学术委员会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五)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结束后,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出具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档案。

(六)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认真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条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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