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商丘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6-08-24 11:38  

院行字〔2015〕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的伟大号召。切实加快学校转型发展,根据《商丘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院行字〔2014〕9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大创计划”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大创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创业教育活动、资助“大创计划”立项项目等。

第三条 大创基金初期来源主要由学校专项拨款,学校每年给予专项拨款50万元整。社会捐资、企业资助、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回报等作为后续基金来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大创基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机构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科研处、招就处、团委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如下:

1.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最后审批

2.听取和审查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关于基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3.决定其它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为校专家评审委员会。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教授组成。其职责如下:

1.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确定初步项目名单;

2.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确定项目资助金额。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由校团委、财务处人员组成,基金支出负责人为校团委书记。职责如下:

1.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和支出;

2.负责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资助立项的“大创计划”项目支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1000-5000元的项目经费,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中的学校品牌项目或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业实践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给予二次资助。

项目经费由学生在预算范围内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经费,学校及学院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为:

(1)业务费:指项目开展过程中的计算、分析、测试费,会议、差旅费,文献检索费,成果出版费等费用。

(2)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设备,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创新创业中心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3)实验设备试制费:指新产品在研制过程中,进行小试、中试所发生的人工、物料、检验、制造、管理等费用。

(4)材料费:指用于研究所必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材料,实验动植物的购置费、加工费、包装运输费以及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费用和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支出及获奖项目奖励支出。

3.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所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活动支出业务和办公经费等。

第四章 基金使用、监督与回报

第八条 使用基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基金管理办公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一条 基金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回访母校、对基金进行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